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169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友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田,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系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增强,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系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