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259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繁荣路311号。
原告***与被告**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刁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