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259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繁荣路311号。

原告***与被告**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刁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