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2执808-1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总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诸城市辛兴镇兴中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鲁0782民初22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0787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