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2执808-3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总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诸城新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787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