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安普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4333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安普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港昌路中安广场
26N。
法定代表人:黄波.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
法定代表人:梁景红。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已经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6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永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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