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2616号
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1号前山造贝工业区1幢1楼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387441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1883号3栋2**301房内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193075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98元,由原告广东光德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