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
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本院在执行***与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共计9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不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东华茂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骅
审判员 王孝华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