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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百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四川鑫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民初283号 原告:渠县百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川区人。 被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被告:四川鑫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渠县百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渠县百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渠县百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渠县百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渠县百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