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航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5050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北京航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土井村东19幢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9658344。
法定代表人:曲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振波,男,该公司投标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航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青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航青建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武振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航青建设公司开具离职证明;2、判令航青建设公司返还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注册监理证书、执业印章。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6月入职航青建设公司,负责项目监理工作。2017年6月我曾向公司负责人提出离开公司,考虑到避免给工程造成不必要的人员变更手续,本人答应工作到年底工程完成再离开。但由于工程一再延期,到今年7月工程基本完成,我于2018年6月又向公司领导提出离职要求。2018年7月27日,公司派出工作人员与我完成工作交接,8月1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取回本人证书,但公司以无人替换及等待工程验收手续完成再给证为借口,我多次联系公司为果。我2018年8月1日离开航青公司,但是公司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航青建设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均是针对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请求事项,但是就本案而言,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两种,协议解除和单方通知,本案双方没有协议解除达成一致,亦没有收到***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我公司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自行书写的工作交接单,其文件名为工作交接单,但仅仅证明***未完工程的一种事实状态,我公司并未签署,亦不认可此为工作交接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曾系航青建设公司员工,于2016年6月30日入职,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至2018年8月1日。
***主张2017年6月、2018年6月两次向航青建设公司口头提出离职,2018年6月已告知公司将于8月份离职。航青建设公司认可***曾于2018年6月口头向该公司提出离职,经双方协商***同意工作至项目竣工验收,2018年7月***向项目甲方提出不干了。***建设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日解除。另,***曾系亦庄盈成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双方均确认***与航青建设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办理工作交接。
庭审中,***明确要求航青建设公司返还的证书、印章包括: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75XXX;2、高级工程师证书,编号1001305XXX;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00400XXX;4、执业印章。航青建设公司确认上述物品均由该公司保管。
***以要求航青建设公司开具离职证明、返还证书印章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海劳仲审字[18]第9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航青建设公司主张曾与***协商其工作至项目竣工验收,然而未能就此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反而该公司提交工作交接单显示***与航青建设公司已于2018年7月27日办理工作交接,确与***所持2018年6月提出将于8月份离职之主张相符。***工作至2018年8月1日,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日解除,并无不当之处,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日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要求航青建设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庭审中,航青建设公司认可曾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要求航青建设公司予以返还,并无不当,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航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出具离职证明;
二、北京航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75XXX)、高级工程师证书(编号1001305XXX)、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00400XXX)、执业印章。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航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马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乔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