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8251号
原告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波,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