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4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25031773-X。
法定代表人胡乃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冠群(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宜官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金圣电缆公司货款2424864.63元及利息(以2168053.3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二、驳回金圣电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505元,由****负担17963元,金圣电缆公司负担542元。该款已由金圣电缆公司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17963元直接付给金圣电缆公司。
因****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自约定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按约定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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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汤俊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