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999号
申请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73XT。
法定代表人:胡乃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张冠群,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无锡市美创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55671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美创莱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美创莱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无锡市美创莱商贸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范晟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迪
书 记 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