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25031773-X。
法定代表人:胡乃康。
委托代理人:张冠群,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立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298727-3。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被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生,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南庄村)。
被执行人:陈亚琴,女,汉族,1980年9月6日生,住所地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宜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结欠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80万元及相应利息239849.76元(计算至2014年9月1日),该款已由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代偿,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6月30日向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各偿还25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偿还2539849.76元。二、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前赔偿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0000元。该款已由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垫付,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51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121元,由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张国军、陈亚琴负担。五、若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有任一期逾期未履行,则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就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未支付的款项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5年2月1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金圣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5)宜执字第01232号,在首次执行中,未能执行到位款项。2022年1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金圣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19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26日、2022年5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
2、另查明,被执行人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在本省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均被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新毅公司已宣告破产,其名下资产均已处置完毕。
三、因被执行人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5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