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25031773-X。
法定代表人:胡乃康。
委托代理人:张冠群,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立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298727-3。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被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生,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南庄村)。
被执行人:陈亚琴,女,汉族,1980年9月6日生,住所地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新毅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宜官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金圣公司借款5048000元,并支付款500万元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2136元,由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4年10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金圣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4)宜官执字第00296号,在首次执行中,未能执行到位款项。2022年1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金圣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18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5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
2、另查明,被执行人新毅公司、张国军、陈亚琴在本省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均被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新毅公司已宣告破产,其名下资产均已处置完毕。
三、因被执行人新毅铜业公司、张国军、陈亚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5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官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