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博力建材经营部、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171号
申请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博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泉西路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B8108、8109、8110、8111、8112、8113、8114、8115、D8089、8090、8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R4W037U。
经营者:赵晓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梦洁,江苏秀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73XT。
法定代表人:胡乃康。
申请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博力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博力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博力建材经营部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卜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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