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2民初7094号 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7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与被告**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中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4日,**中向金圣公司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8厘,承诺2022年6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中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24日,**中向金圣公司出具借条一份,上载:我**中在2022年2月24日借到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承兑编号:16218693-3/叁拾万圆整(¥300000元),转入无锡市美创莱商贸有限公司,月息8厘。该借条落款日期下方并有“归还日期为2022.6.15日之前”字样。金圣公司表示,该字样系**中写好借条后自行添加形成,借条出具当天即按约交付相应承兑汇票,之后**中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作出判决。根据**中出具的借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单以及金圣公司的**等,能够确认**中向金圣公司借款的事实,**中应按约按期还款。因**中到期未还款,现金圣公司主张**中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金圣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中负担。金圣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中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圣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迪 书 记 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