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7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立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中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圣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中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多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名下无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信息。 2、**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共有人***)有位于宜兴市××镇××花园××#楼××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宜国用(2010)第1××0号],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并已在案外人处设定抵押优先权,经查本院另案已启动了处置程序,本案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中有位于宜兴市××镇××广场××幢××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22)宜兴不动产权第0××3号],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并已在案外人处设定抵押优先权,经查本院另案已启动了处置程序,本案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参与分配。 4、**被执行人**中有位于宜兴市××镇××广场××幢××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22)宜兴不动产权第0××8号],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并已在案外人处设定抵押优先权,经查本院另案已启动了处置程序,本案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参与分配。 5、**被执行人**中有位于宜兴市长三角金属物流园C区××楼××号楼的房屋,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经查本院另案已启动了处置程序,本案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参与分配。 6、**查封被执行人**中有位于宜兴市××村××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置条件,且该房屋有本院另案首次查封,本案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7、**被执行人**中有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B9××**),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中户籍地笠渎村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3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表示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