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196号
申请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7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与被告徐州谷元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价值107万元的财产,并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