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289号 申请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7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兴市中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349586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中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聚公司)、***合计价值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聚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中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742元,由金圣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