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00号
原告: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张同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成彦,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菊花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龚继遂。
原告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69元(已预付),减半收取175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