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4012号

原告: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淮安市山河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张同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菊花山路**div>

原告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2844927.7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查原告本起诉讼,其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未就此向法院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能从形式审查中确认原告与案涉工程具有利害关系,亦不能从形式审查中确认被告系原告合同相对人,故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8)。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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