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财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黄某与罗某、新疆伊犁财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7民初283号
原告:黄某,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登记住所地:甘肃省山丹县。现暂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甘肃省山丹县清泉镇郇庄村,现实际住址不祥。
被告:新疆伊犁财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宁远路2号中小企业园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红与被告罗昊、新疆伊犁财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需缺席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阿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