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3民初666号
原告: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村桥面沟组9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鲁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9.00元,由原告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