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润帆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6民初1703号
原告:***,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帆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众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淮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润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海领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东飞
书 记 员 郝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