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5民初2641号
原告: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与兴荣街交叉口西北角1幢东2单元17层17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05085815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78505K。
法定代表人:*海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郏县国土资源局、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韩晓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