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800号
原告: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32号怡景嘉园1号楼东1单元22层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581528。
法定代表人:黄继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申申,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2418405259H。
法定代表人:郑跃辉,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传勇,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单位员工。
原告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兴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