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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坤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
审 判 员  刘晓梅
审 判 员  雷艳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  李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