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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资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2042号之三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义蓬街道金蜂小区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良,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资商贸有限公司、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351元(已由原告**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万枝
人民陪审员  尤慧妍
人民陪审员  黄桂朝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