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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8480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支付违法涂改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800元;2,**公司向***支付2022年1月2日至1月4日未结清工资500元。事实和理由:**公司未经***同意涂改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不得涂改,故该合同应属于违法合同。因**公司涂改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故***提出仲裁申请。***因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1.***主张**公司涂改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金218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两份劳动合同内容都是一致的,不存在涂改的情形。2.关于2022年1月2日至4日工资的问题,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未支持***该项申请。***于2022年4月6日签收裁决,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不应当再就生效的裁决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审理。3.**公司并未拖欠2022年1月2日至4日工资。在仲裁阶段,***明确加班需要申请,在仲裁笔录可以反映,***在2022年1月工资为390.99元,其中1月1日工资201.8元、1月4日工资189.19元,***在1月4日上班时间为7.5小时,故**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1年4月21日入职**公司,任职操作工,双方签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30日,***同意按**公司工作需要在业务部门从事操作类工作(其中“业务部门”及“操作类”两个填空处存在涂改痕迹,涂改后的内容即为“业务部门”及“操作类”);***确认与**公司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规章制度之内容,如***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愿意按照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处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规章、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等;***承诺:在合同期内,对**公司通过张贴、在公司局域网络发布、组织培训学习等任何一种方式公示的新发布的规章制度或原有规章制度变更,***应及时主动学习并自愿遵守;合同一式两份,***及**公司各执一份。**公司与***各自持有的合同内容包括存在涂改痕迹的内容均为一致。
***入职时另在《**股份员工履历表》上签名,该表声明内容记载有“本人入职当天已经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了学习与知悉,并同意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员工违纪管理办法》等”。《员工违纪管理办法》内容记载:“6.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小过或大过:……(2)上/下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睡觉、玩游戏及看电视剧等与工作无关事情者……”“6.1.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或无偿解雇:……(16)上班时间/加班时间用手机做无关工作事宜者,情节严重……”“6.1..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予以无偿解雇处理……(43)累计记小过三次,或大过二次者……”
2021年12月24日,**公司对***2021年12月22日在晚班期间到休息室用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作出记大过处分;2022年1月5日,**公司对***2021年12月31日在工作时间到休息室睡觉作出记大过处分。**公司对前述违纪行为作出了《处罚通报》,***已查阅前述通报。
2022年1月5日,**公司向***出具《解雇通知书》,以***严重违纪为由,根据《员工违纪管理办法》6.1.4第43条“累计记小过三次,或记大过二次”的规定,对***作出无偿解雇处理,并就前述违纪行为及所引用规章进行了列举。**公司已于同日将对***的解雇处理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备案。***于同日收悉《解雇通知书》,**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5日解除。
2022年3月2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与**公司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案。***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515.2元及2022年1月2日至1月4日期间工资835.1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2]2517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申请。***于2022年4月6日签收前述仲裁裁决。2022年5月18日,***再次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21800元及2022年1月未付工资500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同一请求重复申请仲裁为由而不予受理。***于次日签收该通知书。2022年5月23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
庭审中,***称,其诉求的2022年1月2日至4日的工资500元包含在中劳人仲案字[2022]2517号仲裁申请的2022年1月2日至1月4日期间工资835.1元内,因该期间应发工资835.1元,而**公司实际只发371.99元,剩余5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公司与***签订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书》虽存在涂改的痕迹,但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内容包括存在涂改痕迹的内容均为一致,且涂改的内容即工作岗位亦与***实际的工作岗位相符,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作岗位的填写进行了修改并达成一致,故***关于**公司未经其确认、违法涂改合同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无涂改合同而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基于合同涂改而请求赔偿金,亦无法律依据。**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基于***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其亦无需向***支付赔偿金。综上,本院认定***诉求赔偿金21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2022年1月2日至1月4日工资500元。***在中劳人仲案字[2022]2517号仲裁提出含该诉求金额在内的仲裁申请,但仲裁裁决已驳回该项申请。***在签收仲裁裁决后未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劳人仲案字[2022]251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即**公司依据该生效裁决无需向***支付2022年1月2日至1月4日工资500元。因此,***的该项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淑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