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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新维特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3682号之一
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65号十五层1507、1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765309487。
法定代表人:陈新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辉,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燕芬,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维特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1号楼16层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F3788K。
法定代表人:刘智洋,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0215D。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维特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部分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7.62元,减半收取计1633.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61.9元,合计2895.71元(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萧永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劳雪清
书记员  毛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