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
被执行人:***,男,199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责令***退赔**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刑初28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退赔被害单位**股份有限公司3241091.93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故未能到庭接受询问、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的存款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6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贤 涛
审判员 欧阳银清
审判员 赖 俊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嘉 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