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768号之二
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南海大道(东)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31883R。
法定代表人:熊存岭。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前黄屯79号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478493526。
法定代表人:葛军。
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3元,减半收取8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2元,由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吉振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