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5544号
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