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商初字第194号
原告山东阳谷绿灯行电缆厂,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绿灯行电缆厂与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阳谷绿灯行电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