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2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二环北路499号办公楼四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
审判员王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