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1862号
申请人:博兴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汾王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80444950Y。
法定代表人:马太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45078J。
法定代表人:尹进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兴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博兴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