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6248号 原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