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执保75号 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4507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高家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0117MA3Q48835T。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樊家生活区东南沿街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77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市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3262689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济南市宏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标的额130万元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宏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