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21569号 原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4507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委会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5570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在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318,137.07元范围内对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海上嘉年华酒店、会展、冰宫、人防项目消防独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请求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海上嘉年华酒店、会展、冰宫、人防项目消防独立工程合同文件》,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将青岛海上嘉年华酒店、会展、冰宫、人防工程中消防独立工程发包给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施工。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按约完成施工,2017年5月8日和2017年10月1日,青公消验字第0124号和第033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但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价款。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迫于无奈于2021年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211民初15278号民事判决书,最终确定涉案工程工程款金额为31,258,040.38元,扣除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22,937,903.31元、罚款2000元,判决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现应支付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程欠款8,318,137.07元。 嘉年华公司辩称,一、保安公司主张优先权之时已超出法定期限,不应认定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2020年8月法院已受理嘉年华的破产重整申请,应视为此时保安公司与嘉年华公司间的债权已到期,保安公司如要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在自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但是,保安公司在2020年11月8日申报债权时未主张优先权,并在2022年5月16日向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审核结论确认表》中确认了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其在2022年9月8日才提出主张优先权,已超出法律规定期限,不应认定优先权。二、保安公司施工项目为消防工程,消防工程仅属于建设工程整体的从属性组成部分,不应以整体建筑工程为限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消防工程无法独立于建设工程发挥自身功能或价值,若从建设工程中将其剥离,其价值将急剧降低甚至可能全部丧失归零,且消防工程无法办理独立的产权证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畴,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5日,嘉年华公司(发包人)与保安器材公司(独立承包人)签订《青岛海上嘉年华酒店、会展、冰宫、人防项目消防独立工程合同》,编号JNH-工程-14-88,其中“第一章协议书”部分第八条规定: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7.承包范围、技术标准和要求,8.合同图纸,10.合同附件)。并明确指出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合同第41.1合同价格规定(第五十六页):本独立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第41.1(b)规定: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承包范围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综合单价不得调整。本合同固定单价明细表第200项(编号030705007002)规定:报警联动一体机(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控制器)(经过UL或FM认证产品)每台综合单价737,424.67元。当事人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7年5月8日和2017年10月1日,青公消验字第0124号和第033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保安器材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020年8月24日,本院受理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嘉年华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8月27日本院指定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担任嘉年华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8日,保安公司申报债权17,306,042.9元,无担保/优先权、无连带债权人、无连带债务人。 2021年7月8日,保安公司以嘉年华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211民初15278号,要求嘉年华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1万元(以工程造价咨询结果为准),后保安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8,318,137.08元。经审理,本院(2021)鲁0211民初15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程欠款8,318,137.07元;2.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程鉴定咨询费110,588元;3.驳回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5月16日,保安公司向嘉年华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审核结论确认表,确认债权总金额为8,498,752.07元,普通债权。 保安公司庭审中主张在2022年5月20日向嘉年华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嘉年华公司称保安公司在5月20日以后补充申报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告知保安公司超过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为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应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根据该规定,嘉年华公司欠保安公司的工程款于2020年8月24日本院受理嘉年华公司破产整理时到期,保安公司应在2022年2月23日之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安公司仅在2020年11月8日申报普通债权17,306,042.9元,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安公司现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使期间,故对保安公司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