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民终2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委会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嘉年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安公司在嘉年华公司欠付工程款8,318,137.07元范围内对嘉年华公司“青岛海上嘉年华酒店、会展、冰宫、人防项目消防独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嘉年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保安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从嘉年华公司破产受理时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条文中的“应当给付之日”应当理解为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款之日,即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发包人应当给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时间。而涉案工程价款直到2022年4月11日经一审法院作出(2021)鲁0211民初15278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一项“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程欠款8,318,137.07元”,才确定应付款金额及应付款时间,即本案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日期应从(2021)鲁0211民初15278号判决书生效十日后起算,保安公司现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未超过法定期限。二、嘉年华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涉案工程并未结算,工程价款并未确定,且根据保安公司起诉嘉年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211民初15278号,在该判决生效之前嘉年华公司从始至终不认可欠付保安公司工程款,一直辩称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并无任何拖欠,因此保安公司在嘉年华公司破产时也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仅有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嘉年华公司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后,才具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应从嘉年华公司破产重整时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与一审法院(2021)鲁0211民初15278号判决书内容相互矛盾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故不应从破产重整时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且保安公司向嘉年华公司申报债权时是严格按照嘉年华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出具的书面申请材料,虽然嘉年华公司破产管理人利用优势地位误导保安公司进行债权申报为普通债权,但保安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2022年4月11日法院判决嘉年华公司应支付保安公司工程款,判决生效十日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开始起算,至保安公司起诉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十八个月的期限。因此,保安公司要求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嘉年华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二、保安公司主张优先权之时已超出法定期限,不应认定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2020年8月法院已受理嘉年华的破产重整申请,应视为此时保安公司与嘉年华公司间的债权已到期,保安公司如要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在自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主张。但是,保安公司在2020年11月8日申报债权时未主张优先权,并在2022年5月16日向嘉年华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审核结论确认表》中确认了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在此之后才提出主张优先权,已超出法律规定期限,不应认定优先权。三、保安公司施工项目为消防工程,消防工程仅属于建设工程整体的从属性组成部分,不应以整体建筑工程为限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消防工程无法独立于建设工程发挥自身功能或价值,若从建设工程中将其剥离,其价值将急剧降低甚至可能全部丧失归零,且消防工程无法办理独立的产权证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畴,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保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保安公司在嘉年华公司欠付工程款8,318,137.07元范围内对嘉年华公司“青岛海上嘉年华酒店、会展、冰宫、人防项目消防独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嘉年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5年1月15日,嘉年华公司(发包人)与保安公司(独立承包人)签订《青岛海上嘉年华酒店、会展、冰宫、人防项目消防独立工程合同》,编号JNH-工程-14-88,其中“第一章协议书”部分第八条规定: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7.承包范围、技术标准和要求,8.合同图纸,10.合同附件)。并明确指出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合同第41.1合同价格规定(第五十六页):本独立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第41.1(b)规定: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承包范围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综合单价不得调整。本合同固定单价明细表第200项(编号030705007002)规定:报警联动一体机(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控制器)(经过UL或FM认证产品)每台综合单价737,424.67元。当事人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7年5月8日和2017年10月1日,青公消验字第0124号和第033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保安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020年8月24日,一审法院受理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嘉年华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8月27日一审法院指定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担任嘉年华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8日,保安公司申报债权17,306,042.9元,无担保/优先权、无连带债权人、无连带债务人。 2021年7月8日,保安公司以嘉年华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一审法院,案号为(2021)鲁0211民初15278号,要求嘉年华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1万元(以工程造价咨询结果为准),后保安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保安公司消防工程款8,318,137.08元。经审理,一审法院(2021)鲁0211民初15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程欠款8,318,137.07元;2.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程鉴定咨询费110,588元;3.驳回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5月16日,保安公司向嘉年华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审核结论确认表,确认债权总金额为8,498,752.07元,普通债权。 保安公司一审庭审中主张在2022年5月20日向嘉年华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嘉年华公司称保安公司在5月20日以后补充申报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告知保安公司超过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为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应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根据该规定,嘉年华公司欠保安公司的工程款于2020年8月24日一审法院受理嘉年华公司破产整理时到期,保安公司应在2022年2月23日之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安公司仅在2020年11月8日申报普通债权17,306,042.9元,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安公司现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使期间,故对保安公司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保安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安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保安公司据此主张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确认嘉年华公司欠付保安公司工程价款数额的民事判决生效十日后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嘉年华公司据此主张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对此,本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系关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债权到期的具体规定,二者并不冲突。 涉案工程于2017年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了嘉年华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也即,嘉年华公司破产重整前涉案工程已验收完毕。即使双方在此之前未进行结算、工程款未到应付款时间,但作为发包人的嘉年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承包人的保安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也应于2020年8月24日加速到期,自该日起保安公司应及时在十八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保安公司在嘉年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2020年11月8日申报债权时并未主张优先受偿权、2021年确认工程价款诉讼中仍未主张优先受偿权,保安公司主张其于2022年5月20日向嘉年华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该时间已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使期限。故,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