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1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被执行人: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72418.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收到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经网上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相关银行账户已查封,线下查到被执行人烟台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三套房产已查封,因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