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民初1396号
原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A区80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时间商厦606号。
法定代表人:赵路明。
原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泰公司)与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融公司返还服务费129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9日,华融公司与铭泰公司签订省工法服务合同,约定:华融公司作为铭泰公司的代理,代为申报浙江省审计工法工作,负责咨询、资料收集整理、文件递交等,确保铭泰公司通过评审,服务费合计258000元,华融公司先收取129000元,待申报成功后再支付余款;若2019年12月30日前华融公司未申报成功,则退还费用129000元。合同签订后,铭泰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华融公司支付了129000元。现约定时间已过,华融公司仍未申报成功,应按约返还服务费129000元。但华融公司一直拒绝退还。
华融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7月9日,华融公司与铭泰公司签订省工法服务合同,约定,铭泰公司授权华融公司代为办理浙江省级工法2项房建、4项市政的相关事宜;合同签订总金额258000元,2个工作日内铭泰公司支付华融公司总服务费用50%合计129000元,浙江省级工法申报成功公示3个工作日内支付华融公司总服务费用50%尾款合计129000元;若华融公司上述项目第一次申报未成功,华融公司退还前期收取铭泰公司的费用;或铭泰公司可在华融公司服务范围内转换其他同等价位的服务,或华融公司第二次免费继续为铭泰公司申报;华融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将浙江省工法公示文件给到铭泰公司确认,如若公示文件没有铭泰公司工法公示,华融公司应退还铭泰公司前期费用129000元,公示成功之后华融公司应开具发票给铭泰公司。合同签订后,铭泰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华融公司支付了129000元。华融公司至今未向铭泰公司提交相关的浙江省工法公示文件。上述事实有铭泰公司提供的省工法服务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收款收据及铭泰公司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铭泰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铭泰公司已按约支付了服务费129000元,华融公司应按约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将相关浙江省工法公示文件提交给铭泰公司。华融公司至今未予提交,铭泰公司要求华融公司退还前期收取的费用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华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服务费12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樊明忠
代书记员  盛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