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11491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中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中溪村
负责人:叶美才。
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中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中溪村
负责人:黄福初。
第三人:叶振勇,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林正才,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赵辉庆,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谢加敏,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叶财会,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江灵芬,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余琦,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苏希兵,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中溪村村民委员会、温岭市大溪镇中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叶振勇、林正才、赵辉庆、谢加敏、叶财会、江灵芬、余琦、苏希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必静
人民陪审员 潘云高
人民陪审员 林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青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