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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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244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兵,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643195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政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9826190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