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应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1民初8587号
原告: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池里村。
法定代表人:潘**,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A区80号。
法定代表人:吕敏金,系负责人。
被告:应敏健,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应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2元,减半收取6331元,由原告台州恒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巧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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