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9782号之一 申请人: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松南村南站边。 经营者:***,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A区80号。 法定代表人:***。 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浙1081民初97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开户的账户(帐号为58×××15)中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因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开户的账户(帐号为58×××15)中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