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9782号
申请人: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松南村南站边。
经营者:***,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申请人: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A区80号。
法定代表人:***。
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开户的账户(帐号为58×××15)中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开户的账户(帐号为58×××15)中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应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