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9782号之二
申请人: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松南村南站边。
经营者:***,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长大村A区80号。
法定代表人:***。
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台州市铭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751元,由原告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应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