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075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清水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通市宏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绘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卢宗华。
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宏方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晨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宏方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晨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晨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宏方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