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宏方电器有限公司

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129号 原告: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幸福河西路9号4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城大道399号。 诉讼代表人:冒爱群,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市宏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绘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高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迅达路8号***能制造产业园18栋B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沃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路188号三农国际城2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木易永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国际园艺城资材区C2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市宏方电器有限公司、**高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沃联建材有限公司、**木易永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林 莉